台灣永久居留與日本永住許可:「你有沒有錢養活自己」誰說得比較清楚?

講了不少日本永住許可申請的事情,這次我們來看看台灣的永久居留申請。
台灣永久居留的要件
一般外國人須合法連續居留 5 年、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,再加上 18 歲以上、品行端正、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,以及符合國家利益等條件。
除了居住年限不同之外,最大的不同是:關於「你有沒有錢養活自己」這件事,台灣其實有把標準數字化。
日本:綜合判斷
日本要求申請人有「足以獨立維持生活的資產或技能」(独立の生計を営むに足りる資産又は技能)。但日本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具體金額,而是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綜合判斷申請人的收入、資產、工作狀況、家庭狀況等。
台灣:寫給你看
台灣也明確規定申請人要有「相當之財產或技能,足以自立」。而在《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》中,進一步明確說明:如果以收入作為財力證明,最近一年在台灣平均每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 2 倍,就可以提出相關稅務文件作為證明。另外,也可以透過不動產等其他方式證明。
審查你,還是告訴你
只能說兩邊的制度姿態確實有點不同。一邊比較像是在審查你,一邊則比較像是在告訴你。
當然,這也不代表哪一套制度一定比較好。但如果我是申請人……我大概知道我會比較喜歡哪一種。
沒人在……
不對,應該蠻多人在乎。
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,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。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;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,請洽詢律師。
Rocky 行政書士事務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