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別人的傘,用完再放回去,算竊盜嗎?台日竊盜罪的不同寫法

如果我把你的傘拿走,用完之後再放回去,這樣算竊盜嗎?
台灣:條文明寫「不法所有之意圖」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。
台灣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
所以,如果只是暫時拿來使用,使用完後打算返還,可能因為沒有「不法之所有」的意圖,而不成立竊盜。這就是所謂的「使用竊盜」。
日本:條文寫得很簡單
他人の財物を窃取した者は、窃盗の罪とし、十年以下の拘禁刑又は五十万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。
日本刑法第 235 條(竊取他人財物者,處十年以下拘禁刑或五十萬日圓以下罰金)
嗯?竟然沒有「不法所有意圖」?是的,日本的條文寫得很簡單。(附帶一提,日本自 2025 年 6 月起,刑罰中的「懲役」已改為「拘禁刑」。)
所以日本沒有「使用竊盜」嗎?
其實不是的。在日本的判例與學說上,竊盜罪是否成立,也會看行為人是否具有「不法領得の意思」。判例將它理解為「排除權利人,將他人之物當作自己的所有物,依其經濟用法加以利用或處分的意思」(大審院大正 4 年 5 月 21 日判決)。
例如只是短時間使用後返還,是否已經排除原本權利人的支配,就可能成為判斷的一部分。
雖然條文不一樣,但最後想解決的問題,其實差不多。台灣寫在條文裡,日本則透過判例發展出來。法律有時候很有趣:不同的路,最後可能走到差不多的地方。
但說實話,
這件事情,
沒人在乎。
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,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。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;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,請洽詢律師。
Rocky 行政書士事務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