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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人在乎的台日法律差異 ①

東西還沒拿到手,就已經是你的了?日本民法的「意思主義」

文/行政書士 吉田 翔
東西還沒拿到手,就已經是你的了?(插畫:吉田翔)

在日本,買東西這件事有一個滿有趣的地方:東西還沒交到你手上,它可能就已經是你的了。

日本:意思主義

物権の設定及び移転は、当事者の意思表示のみによって、その効力を生ずる。

日本民法第 176 條(物權的設定及移轉,僅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生效力)

簡單講就是:買賣契約成立後,原則上所有權就可以發生移轉,並不以「東西已經交到買家手上」為必要條件。

例如你跟店家買了一件商品,雙方已經成立買賣契約,商品也已經特定。即使店家還沒有把東西交給你,所有權原則上可能已經在你這邊了。

當然,實際上還要看商品是否已經特定、契約有沒有另外約定,以及能不能對第三人主張等問題。

台灣:動產要交付才生效

動產物權之讓與,非將動產交付,不生效力。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,於讓與合意時,即生效力。

台灣民法第 761 條第 1 項
日本台灣
原則意思主義動產須交付
重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動產的交付
條文民法第 176 條民法第 761 條

同樣是「我買了一個東西」,日本原則上看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,台灣原則上還要有動產的交付。

但說實話,
這件事情,
沒人在乎。

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,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。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;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,請洽詢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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