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憲法規定你有「工作的義務」?台灣「基本權」與日本「基本的人權」

日本憲法規定:你有「工作的義務」。對,是義務。
日本國憲法第 27 條
すべて国民は、勤労の権利を有し、義務を負ふ。
日本國憲法第 27 條第 1 項(所有國民都有勤勞的權利,同時也負有勤勞的義務)
台灣憲法雖然也保障人民的工作權,但並沒有用同樣的方式,明文規定「勤勞的義務」。
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。
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
這也是為什麼日本的社畜文化根深蒂固吧……(開玩笑)
「基本權」與「基本的人權」
「人權」相信大家都知道。但在台灣的憲法學上,法律人經常使用另一個詞:「基本權」。簡單來說,就是憲法所保障的各種人民基本權利,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人權,例如自由權、平等權等等。
為什麼叫「基本權」?因為台灣的憲法學深受德國法影響,而德國憲法學使用的概念就是「基本權利」(Grundrechte)。
那日本呢?日本國憲法使用的用語是「基本的人権」。日本戰後的憲法學深受美國憲法影響,因此在人權保障的發展上,也有不同的學術背景。
| 台灣 | 日本 | |
|---|---|---|
| 常用用語 | 基本權 | 基本的人權 |
| 主要學術影響 | 德國憲法學 | 美國憲法(戰後) |
| 勤勞的義務 | 未明文規定 | 第 27 條明文規定 |
但說實話,
這件事情,
沒人在乎。
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,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。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;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,請洽詢律師。
Rocky 行政書士事務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