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人自己簽的契約算數嗎?台灣「效力未定」與日本「得撤銷」

上一篇介紹了台日「行為能力」制度的差異。這次來看:未成年人自己簽的契約,到底算不算數?
| 台灣 | 日本 | |
|---|---|---|
| 原則 | 效力未定 | 有效,但得撤銷 |
| 條文 | 民法第 79 條 | 民法第 5 條 |
台灣:效力未定
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所訂立之契約,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,始生效力。
台灣民法第 79 條
也就是說,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的契約,究竟有效還是無效,要看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。
日本:先有效,但可以撤銷
日本《民法》第 5 條規定,未成年人進行法律行為,原則上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;如果沒有同意,則可以「取消」(撤銷)該法律行為。
同一個問題,不同的法律技術
簡單來說:台灣是先等你承認,再決定它是否生效;日本是先讓它成立,但之後可以撤銷。一個比較像「效力還沒確定」,一個比較像「先給你效力,但保留撤銷權」。
個人淺見,從法律效果來看,台灣的制度比較強調未成年人的保護;日本的制度則比較強調未成年人保護與交易安全之間的平衡。兩種制度都在處理同一個問題,只是採用不同的法律技術。
但說實話,
這件事情,
沒人在乎。
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,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。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;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,請洽詢律師。
Rocky 行政書士事務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