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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人在乎的台日法律差異 ⑰

台灣有《行政罰法》,日本卻沒有:日本的行政罰怎麼處理?

文/行政書士 吉田 翔
日本沒有《行政罰法》?(插畫:吉田翔)

台灣有《行政罰法》,日本卻沒有。那麼,日本的行政罰都怎麼處理?

台灣:《行政罰法》統一規範

台灣有一部《行政罰法》,統一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,所受到的罰鍰、沒入,以及其他具有裁罰性質的不利處分。

日本:分成兩類

日本的「行政罰」大致可以分成兩類。

行政刑罰:例如違反行政法規而受到罰金等刑罰。這類處罰具有刑罰性質,原則上依《刑法》總則、《刑事訴訟法》處理。

秩序罰:這類制裁不屬於刑罰,常見的形式是「過料」,相關程序可能適用《非訟事件手続法》等規定。另外,違反地方公共團體條例的過料,則由首長以行政處分科處(地方自治法)。

同樣違反行政法規,走的路不一樣

台灣有《行政罰法》作為一般性的法律規範;日本則沒有完全對應的統一法典,而是依照制裁的性質與個別法律,適用不同的規範及程序。

所以,同樣是違反行政法規,究竟要走行政程序、刑事程序,還是非訟事件程序,兩國的制度設計並不完全相同。

但說實話,
這件事情,
沒人在乎。

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介紹,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。具體情況請個別諮詢;涉及紛爭或訴訟的事項,請洽詢律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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